器材借用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器材借用辦法
文件編號:DER401
880910科務會議通過
90092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60725第10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127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借用之目的以教學為主。
第二條 借用之對象與辦法分為:
一、學生:於1週前向負責保管之老師登記借用,用畢須整理妥當後再歸位,並在使用登記簿上記錄使用狀況。
二、學校教職員:於1週前向負責保管之老師登記借用。器材若使用於校外教學,僅限借用者操作該器材,用畢且須整理妥當後再歸位,並在使用登記簿上記錄使用狀況。
三、機關團體:於2週前向負責保管之老師登記借用,並至學校出納組繳交器材維護費,用畢須整理妥當後再歸位,並在使用登記簿上記錄使用狀況。
第三條 未遵守上述規定者,得停止再次使用之權利。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