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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DER201
8410274次科務會議通過
890329校務會議更改校名
900928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0513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505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50928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72510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114院教評會議通過
970423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520院教評會通過
970611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716院教評會通過
980107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205院教評通過
1010919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002院教評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中臺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教評會掌理有關教師下列事項之初審:
一、聘任、聘期。
二、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
三、升等、休假、延長服務、留職停薪、借調。
四、教師評鑑、研究、進修。
五、其他依法令應予評審之事項。
本系教評會初審通過之事項應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 三 條 本系教評會初審之決議與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顯有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 四 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設委員五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二、選任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中推選擔任,惟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組織本系系教評會時,得延攬校內相關單位之副教授、教授擔任,並列候補委員二名。
第 五 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系教評會除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情形者,應有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餘審議事項,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即得開會,並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七 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含公差假)外,無故未出席三次及任期中離職者,應取消其當年之委員資格,除當然委員外,並由本系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委員任期結束。
當然委員被取消資格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 八 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案時,委員之職級不得低於申請審查之教師職級。若具審議資格之委員人數未達三人時,應由召集人聘請院教評委員或校內外專長領域相近之職級相當人員擔任臨時委員,聘期同當學年委員為原則。
第 九 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如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或與審議事項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審議有偏頗之虞者,接受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系教評會申請要求迴避。
前項之申請,申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迴避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迴避之審議,由本系教評會決議之。
本系教評會委員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審議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 十 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以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方為通過。但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情形者,以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為之。
對於升等案件之無記名投票應遵守中臺科技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教師如不服教評會審議之決議,得於收到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教評會提出申覆,並得列席教評會說明,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相關事務費用在學校經費項下開支。
第十三條  本系依據本辦法訂定教評會之委員人數與推舉方式等相關事項,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送院教評會核備,由本系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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