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分發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實習分發辦法
文件編號:DER501
950921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725第10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114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為提昇幼兒保育系學生實習水準,及培養優秀之學前保育及教育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於每學年第一、二學期期初提出實習績優園所名單及名額,供準實習生申請實習幼兒園所。
第三條 欲參加實習同學,學年成績統一由系辦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四條 實習分發成績採計智育、德育、群育之成績,並依成績分發實習園所,大三下學期實習者成績計算至三年級上學期,大四上學期實習者則計算至三年級下學期,實習分發成績計算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應屆準實習生專業必修科目四學分(含四學分)以上重補修者,不得參加實習分發。
第六條 延修生其必修學分修至九學分(含)內,或準實習生可視上下學期重修科目可申請補分發,由系主任分派實習園所。
第七條 園所實習期間為實習學分修課期間,實習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回校重修其他科目。
第八條 分發作業中,準實習生一律不得請人代為關說或運用關係影響分發作業,準實習生不得私下向園所要求該園所名額外之實習。
第九條 準實習生若因身體或心理等特殊原因,而恐有影響實習狀況者,敦請該生實習指導教授處理。
第十條 準實習生必須與家長討論有關實習之志願,並請家長簽名蓋章。
第十一條 實習梯次及園所分發完畢後,準實習生不得要求改變實習梯次及園所。
第十二條 轉學生及校內轉系(科)學生之實習分發成績核算,以入學本系(科)後之課程成績計算。
第十三條 違反以上辦法者或嚴重影響實習作業者,得由系務會議通過提報學生事務委員會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送院教評會核備,由本系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