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三合一選舉系學會候選人選舉辦法

選舉辦法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應於任期內屆滿前完成改選,此項選舉應於每學年五月底前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 若至登記截止時,仍無人登記為候選人,則登記截止日延長一周。若延長期間屆至仍無人登記時,由各班推薦。 
第二十四條 若候選人只有一組,則改以聯署當選方式,聯署同意之人數需達成會員總人數六成,即可當選。
第二十五條 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熱心為全系同學服務者 二、為本系學生:
(一)前一學期操性分數需達80分以上,智育成須須達 70 分〔含)以上。
(二)需繳交系會費,登記參還選可補繳。
第二十六條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系學生均享有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 投票時需攜帶學生證,簽章領取選票。 
第二十九條 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之 
第三十條 開會計票事宜由會長及本會指導老師共同支持。會員可在場觀票以示公正。 
第三十一條 正副會長之當選由得票數高票者當選。 
第三十二條 罷免案在未送表決前,得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聯署人同意撤銷之。 
第三十三條 任職一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書。 
第三十四條 經全部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會員代表會提出罷免中請書。 
第三十五條 會員代表會於兩周內舉行罷免案投票,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 而由會員代表會於兩周內舉行會長改選。